发布时间:2024-11-01 06:57:03 来源: sp20241101
九旬老人不满赡养现状 起诉要求子女探望获支持
王老汉与王老太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三儿一女。后王老汉去世。二老此前一直居住在昌平区某村。现年90多岁的王老太身体每况愈下,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王老太认为,所有子女也都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好也无力照顾她,她需聘请保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子女负责,精神上给予她应该享受的陪伴和关怀。
王老太和儿女就养老问题经数次协商,仍无法达到老人预期。王老太遂将4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合理分担赡养费、保姆费,确认具体联系人负责聘请保姆和其他事宜,并要求四个子女每月至少要有7天去看望她。
大儿子表示,具体联系人事宜他不负责。三儿子辩称,其老伴也卧床不起需要照顾,没法保证看望天数。二儿子和小女儿则对王老太的诉请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老太已接近期颐之年,抚养四被告成长殊为不易。母亲高寿应当是儿女的福分和荣光,作为子女不论自身年龄如何,身体有何特殊情况,在赡养孝敬母亲的问题上都应当积极履职,尽心尽力。
法官认为,关于王老太的赡养费和住院医疗费用,依据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由四被告平均负担。关于生活费和保姆护理费,每月每人给付1800元,基本满足了母亲的需要。此外四被告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如果不够应及时补足。
关于赡养母亲的总联系人和记账人员,四被告各有说法,法官认为,以上人员的职责是辅助方便赡养母亲,属于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且该人员选择必须获得王老太的认可。法院不宜强行指定,建议由王老太自行委托指定,其他赡养义务人应尊重母亲的选择。
法官认为,看望父母也是子女赡养义务的应有之义。王老太要求四被告探望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平均负担原告王老太的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生活合理开支,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护理费1800元,每人每月看望原告王老太至少两次,每次不少于两个小时。
老人与侄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子女诉协议无效被驳回
宋老太与许老汉婚后育有子女6人。后许老汉去世。宋老太与第二任丈夫郭老汉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郭老汉亦无其他子女。2015年,宋老太与侄子张某、侄媳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二人承担宋老太日常照顾和生活料理,并承担宋老太去世后的殡葬事宜和全部费用,宋老太去世后,张某、王某享有受赠宋老太全部财产的权利。该协议落款处有遗赠人宋老太和受赠人张某、王某的签字以及村委会李某和郝某作为见证人的签字,协议末尾还附有村委会盖章。
宋老太的子女们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宋老太不会写字,且经常喝酒,无法证明老人签字时的状态,并称宋老太2017年至2020年住在孙女家中,张某并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为此,宋老太子女们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并要求继承宋老太的全部房产。
张某、王某辩称,宋老太和郭老汉生前一直由他们照顾,由于老人年事已高,遗赠扶养协议是通过村委会签订并经由其见证,向宋老太宣读内容后,双方进行签字并摁手印。对此,二人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及住院病历、丧葬费票据等。宋老太邻居及租户也提供证言,称张某曾帮助宋老太、郭老汉盖房,照顾二人生活起居及处理宋老太去世后的丧葬事宜。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宋老太与张某、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若张某、王某未依协议履行义务,宋老太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赡养或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宋老太直至死亡亦未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赡养或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故宋老太子女们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假离婚”变成真分手 房产分割约定被判无效
赵老汉与肖老太原系夫妻,二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离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老汉原系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村民,后该村拆迁,赵老汉获得位于朝阳区某小区A房屋和B房屋的承租权。赵老汉的父亲在其再婚前已经去世,赵老汉的母亲一直与赵老汉、肖老太居住,后于2006年去世。赵老汉的女儿结婚后于2004年搬离。
2003年,赵老汉与某物业公司分别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赵老汉按照基准房价购买A房屋和B房屋。2008年,为报销取暖费,B房屋所有权人从赵老汉变更为肖老太。2009年,赵老汉将A房屋出售,用全部卖房款并添补部分款项购买了位于昌平区某小区的C房屋。
2019年,赵老汉与肖老太协商出售B房屋。为满足该房产属于满五年唯一住房的情形,二人协商“假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赵老汉名下C房屋离婚后归赵老汉所有,肖老太名下B房屋离婚后归肖老太所有。双方登记离婚后,又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后因家庭矛盾分开居住。不久后,赵老汉将肖老太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B房屋离婚后归肖老太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均表示不愿意再在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定,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规避卖房缴纳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B房屋成为肖老太名下唯一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
观察思考
涉老纠纷的特点和妥处之道
经调研发现,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主体“双老化”特征日趋突出,其中在赡养纠纷中,“老养老”案件占比15.2%,原被告年龄都较大,存在着两辈人都需要赡养的难题。同时,高龄老人再婚后离婚率高达60.1%,这类人群多为搭伙过日子而组成的“半路夫妻”,存在感情基础薄弱、婚前财产未理清、子女反对等问题,常常出现“闪婚闪离”的现象。在诉求方面,老年人对精神赡养等非财产性的诉求也日益显著,特别是“空巢”、离异、丧偶老年人,他们对子女情感慰藉需求程度增高,常要求子女对自己进行探望或轮流居家照顾自己。另外,遗嘱及分家协议无效率较高,有近一半的自书遗嘱、分家协议因缺少要件导致无效。
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争夺是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在财产的归属、分配和处置问题上,一些家庭仅采用口头约定,证据意识不强,有的甚至出现争夺、藏匿老人的现象。
法官提示,应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妥善分配家庭共有财产,为避免争端可以选择订立分家协议、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真实,条目形式完备、内容明确,可辅之以相应的录音录像记录,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协助。
此外,老年人因婚恋问题诱发新的利益冲突,导致矛盾纠纷产生的案件不在少数。为此,法官呼吁,老年人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更不能通谋虚假离婚扰乱市场秩序。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王 龙 周珺 范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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